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汀县城区共享单车管理规定
汀州镇、大同镇、策武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共享单车运营企业: 《长汀县城区共享单车管理规定(试行)》于年8月31日县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11月12日长汀县城区共享单车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长汀县共享单车行业管理,规范共享单车企业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准入条件 第一条入驻我县城区运营共享单车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需在我县设立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服务机构。 第二条依据市场需求,停放设施承载能力,道路资源利用率等因素,引导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 第二章规范运营 第三条企业应当遵守市容、交通等法律法规,合理有序投放车辆,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并承担运营管理的主要责任。对无序投放、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服务不力、缺乏有效监管措施的企业,县城市管理局、交警部门将进行约谈和公开通报。 第四条运维调度。企业应充分利用自身信息平台,通过卫星定位、实时监测、电子围拦、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的运营管理,并配合管理部门调取有关数据。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按照每辆配1名运维人员的标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和与投放规模相适应的调度车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确保车辆安全、方便使用、停放有序。 第五条标识监管。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经县交警大队注册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企业应加强对车辆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通过平台推送、短信等形式,引导用户规范用车;禁止向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加强用户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城市管理局为共享单车运营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共享单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的执法管理;负责合理规划停车区域,在城区重要商圈、医院、学校、公交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等周边区域规划设置投放和停车点位,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实行禁停管理。 根据我县实际,设置严管区域(路段)和一般区域(路段)。主城区绕城一周设为严管区域(路段),设立20个投放和停车点,主城区以外为一般区域。 第七条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共享单车注册登记、号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管理等。 第八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依法为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相关责任,保障使用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运营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制定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应急保障预案,落实应急人员、设备和物资等。企业所属共享单车出现大量聚集停放情况时,应在发现或接到相关信息后,按主干道和市容秩序示范路、交通秩序严管路20分钟、其他道路30分钟的标准对聚集停放的共享单车清运完毕。 运营企业未能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将聚集停放的共享单车清运完毕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代为应急处置,处置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十条联席会议。县城管局组织交警、市场监管部门和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协调和指导开展共享单车管理工作。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执法监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如未按本暂行办法投放、运营、维护、管理,给城市管理、交通秩序带来严重影响的,由城市管理、交警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考核排名。为强化企业落实共享单车管理主体责任,由城市管理局牵头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辖区各镇、村(居)、交警、文明办、市场监管局、调查队等部门对企业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排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督促后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运营企业,通报其相关问题,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就共享单车乱停乱放、不合理收费等不正当现象向相关部门报告或举报;运营企业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信用,依法接受社会组织、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年12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