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第一家专业做行政法和土地法的律所,经过多年的打造并经过全体圣运人的努力,年律所各项指标直指全国精品化律所前十名,在北京余家律所单项排名获得第6名的好成绩,成为行政法和土地法服务领域唯一一家进入精品化排名的律所,不仅做到了专业,更做到了圣运人一直追求的将每个案件做到极致的“精品”化。
办案质量是立所之本,诚信、专业、极致、个案推动法治是律所的核心价值。年第一季度,以王优银主任为主的行政法和土地法团队共计胜诉起,其中通过行政复议胜案88起,通过行政诉讼胜案68起。“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个案是一个时代的符号,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正是通过这一起起个案践行着以个案推动法治的庄严承诺。为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在第一季度胜诉个案中,着重推荐10个有影响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最大限度的防止司法不公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愧于法律、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案例,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公布典型案例,让一个个充满公正、智慧和律师辛劳的判决,成为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
案例一、林先生等三人诉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确认强制拆除违法案
案例二、叶女士等人诉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案例三、郑先生诉榆中县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案例四、龙门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龙门县住建局确认强制拆除违法案
案例五、李先生诉华蓥市环境保护局、第三人华蓥市通达交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许可案
案例六、罗女士诉龙岩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案
案例七、高先生、全先生复议河北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案
案例八、林先生、李先生诉松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例九、李先生诉皋兰县国土资源局、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案
案例十、王先生复议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案
年第一季度十大行政类典型案例
林先生等三人诉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确认强制拆除违法案案情介绍:年5月17日,新罗区人民政府因龙津湖(莲花湖)建设项目征收房屋,作出了《龙津湖(莲花湖)建设项目征收房屋产权及用途认定表》,确认林先生三兄弟合法继承其母亲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后林先生三人不服该认定,向龙岩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年6月26日,在行政复议决定尚未作出之时,林先生三人的房屋被曹溪街道办事处予以强制拆除。林先生三人于是以曹溪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向林先生三人进行释明,应将被告曹溪街道办事处变更为新罗区政府,三原告遂以新罗区政府为被告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诉讼过程中,被告新罗区政府答辩称其并未实施或委托他人实施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并非适格被告。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新罗区政府因龙津湖(莲花湖)建设项目征收房屋,对三原告涉案房屋作出《龙津湖(莲花湖)建设项目征收房屋产权及用途认定表》,此后,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可推定被告是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因被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另有他人,也未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据此,判决确认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等三人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负担。
典型意义: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规范性亦在不断加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对照法律作出裁决,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此《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行政诉讼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目的。首先,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从而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其次,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当被告不能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法院又不能放弃审判时,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防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行政行为的伤害。
年第一季度十大行政类典型案例
叶女士等人诉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案情介绍:为建设现代农产品物流中心,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位于梅江区城北镇黄明村、黄留村和西郊街道黄塘村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为此,梅江区人民政府于年10月28日发布了《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原告叶女士等人有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经过梅江区人民政府测量、评估后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叶女士等人不服该决定,于年10月10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决定。
裁判结果: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对梅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梅江区人民政府和叶女士等人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被告据此作出了涉案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但是被告作出的上述决定,遗漏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据此,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梅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被告梅江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圣运律师代理行政诉讼中矛盾较为突出、化解难度较大的类型,也属于社会热点话题,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