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三洲我镇组织全体镇干部镇直单位

今天上午,我镇组织召开学习《长汀县公职人员文明行为规范(试行)》会议,全体镇干部、镇直单位负责人、各村两委干部近百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党委副书记李雪进组织参会人员学习了《长汀县公职人员文明行为规范(试行)》,并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原原本本学,吃透文件精神、把握文件精髓,切实增强遵守文明行为、践行文明规范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是要做文明行为的表率者,严格落实文明行为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讲文明话、做文明事、当文明人。三是要做文明行为的推动者,广泛宣传动员,引导周边亲朋好友树立国家意识、法制意识、社会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等文明行为规范。

附:《长汀县公职人员文明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公职人员文明自律意识,推动形成公职人员带头遵守文明行为、主动参与文明创建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根据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条规、公职人员文明礼仪的相关规定以及福建省“八不”行为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范围为全县各类公职人员包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公职人员。各单位聘用人员,省、市属驻汀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公众人物,村(社区)“两委”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相关行为认定

第四条公职人员应当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五条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乱倒污水、粪便或其它生活垃圾的;

(二)在人行道、公路上乱摆放生活物品、乱堆放物料的;

(三)乱张贴、涂写、喷绘“牛皮癣”的;

(四)抵制、阻挠、干扰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及文明县城创建工作的;

(五)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

(六)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

(七)其他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公职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影剧院、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嬉闹的;

(二)在禁烟场所吸烟的;

(三)在银行、车站、医院等需要排队的地方不遵守相关规定自觉排队的;

(四)其他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公职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公共交通秩序,不得有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饮酒驾驶(酒驾)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步行闯红灯的;

(三)乱停车、乱超车、乱调头的;

(四)行车过程中遇人行横道(斑马线)不主动减速、礼让行人的;

(五)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六)机动车、非机动车逆向行驶、不按道行驶的;

(七)在雨天故意飞车溅水的;

(八)发生可自行处理的轻微刮擦等事故,不尊重交警依法公正处置意见,长时间逗留,造成拥堵的;

(九)不按交通信号灯走人行横道的;

(十)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十一)向车窗外吐痰,扔垃圾的;

(十二)在公交车上及其他公共场合不礼让老幼病孕残的;

(十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公职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有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利用互联网制作、发布、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二)利用互联网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民俗文化活动、婚嫁、做“欢喜头、殡葬管理等移风易俗相关规定,大操大办或者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

(四)组织或参与赌博、封建迷信活动的;

(五)放飞孔明灯,在禁(限)放区域、禁(限)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

(六)因态度简单粗暴等自身原因导致邻里关系恶劣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或恶意拖欠物业费的;

(八)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九条公职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遒德,不得有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或不作为、乱作为以及索拿卡要等不良行为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因不作为或乱作为引发信访事件发生或重复信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四)接待群众来访时,不讲礼貌、不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的;

(五)在会场接打手机且声音较大,影响会议秩序的;

(六)违反工作纪律,不按规定落实请假报告制度,无故缺勤、擅自离岗,在办公场所、工作时间上网打牌、下棋以及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七)其他违反职业遒德的行为。

第十条公职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家庭美德,不得有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其他违反家庭美德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职人员应当自觉加强个人品德修养,不得有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穿着制服从事与公务无关活动的;

(二)讲脏话、粗话,搬弄是非、挑拨离间、传播不利于团结言论的;

(三)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临危退缩的。

(四)其他违反个人品德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单位(包括单位宿舍及其出租房屋)和公职人员(包括公职人员住宅及其出租房屋)应当自觉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不得有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未及时清扫“门前三包”范围内保洁地面的;

(二)未及时清除“门前三包”范围内“牛皮癣”的;

(三)“门前三包”范围内有乱搭建、乱堆放、乱晾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等现象的;

(四)“门前三包”范围内有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

告的;

(五)“门前三包”范围内汽车、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未按规定有序停放的;

(六)其他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对公职人员有上述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导或未及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进行现场处罚或非现场处理外,还要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公职人员年度内不文明行为被查实一次的,抄告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由单位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公职人员年度内不文明行为被查实二次的,抄告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由单位领导对其进行约谈;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是文明单位公职人员的,扣发其个人年度25%文明单位奖金。

(三)公职人员年度内不文明行为被查实三次的,抄告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由单位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当年度不得推荐为各类先进候选人;是文明单位公职人员的,扣发其个人年度50%文明单位奖金。

(四)公职人员年度内不文明行为被查实四次的,抄告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由单位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当年度不得推荐为各类先进候选人;是文明单位公职人员的,扣发其个人年度文明单位奖金。同时,按照《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13款(注: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以及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注: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之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车驾驶员和单位聘用人员年度内不文明行为被查实四次及以上的,同时建议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四条单位负有对公职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的责任。对公职人员有不文明行为的,其所属单位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因公职人员有不文明行为被查实,20人(含)以下单位年度内达2人次、21?-人单位达4人次、人以上单位达6人次的,对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

(二)因公职人员有不文明行为被查实,20人(含)以下单位年度内达4人次、21?人单位达6人次、人以上单位达8人次的,对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是文明单位的,单位全员减发年度文明奖金50%。

(三)因公职人员有不文明行为被查实,20人(含)以下单位年度内达6人次、21?人单位达8人次、人以上单位达10人次的,对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红色预警和诫勉谈话,责令单位主要领导在县电视台向全县观众道歉并作出整改承诺;是文明单位的,取消年度文明单位奖金,根据程序进行通报摘牌处理。

(四)因公职人员有不文明行为被查实,20人(含)以下单位年度内达8人次及以上、21?人单位达10人次及以上、人以上单位达12人次及以上的,对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单位主要领导在县电视台向全县观众道歉并作出整改承诺;是文明单位的,取消年度文明单位奖金,根据程序进行通报搞牌处理;单位不得参评当届“文明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为进一步增强开展文明单位(学校)、文明乡镇、文明村(社区)创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根据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未评上县级以上文明单位(学校)、文明乡镇、文明村、(社区)的,在命名表彰后的三年内,该单位(学校、乡镇、村、社区)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单位主要领导不得评先评优,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六条为鼓励广大公职人员积极服务文明县城创建,促进全民良好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经个人申请,单位呈报,县委文明办认定,公职人员本人年度内认真参与公共场所文明劝导志愿服务活动每满30个小时,可以抵销一次不文明行为,其被抵销的志愿服务记录自行消失。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规范公职人员文明行为工作,共同实施并负责对有不文明行为的公职人员实施联动处理。

长汀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县委文明办、县城管执法局将抽调人员联合组成督查组,对公职人员的文明行为进行明查暗访。

乡镇及其村(社区)以及法院、城管执法、市场监管、住建、妇联、公安交警等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的不文明行为,将进行现场取证、登记、处理,并将情况当月反馈到县委文明办。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拍摄照片、视频资料等方式举报公职人员不文明行为。举报内容属实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建设中涌现的道德模范、文明市民等先进事迹,同时加强对公职人员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

长汀县委文明办每月将联合督查情况、部门履职发现情况、单位和群众举报情况等进行一次梳理,按照部门职责将督查情况移交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等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次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县效能办负责进行跟踪落实。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

违法行为人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不听劝导或拒不接受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告知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公安、检察、法院、城管等行政执法(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公职人员不文明行为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第二十条有关工作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长汀县委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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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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