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期我们提到了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什么”,这一期我们来谈谈名城保护“谁来保”。一座城市的保护与发展不但需要政府机构统筹管理、分工协作,更需要群众提升名城保护意识并参与其中,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全县人民参与其中,何愁名城保护无人保?
在名城保护中政府机构如何分工协作根据《条例》的第一章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利用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
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的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名录管理等的具体工作。
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发展和改革、财政、水行政、民政、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和市生态环境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设立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谁来保”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对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及其保护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为使用人。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保护责任。所有权人可以与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免除各自的保护责任。
传统风貌建筑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合法、安全使用传统风貌建筑,并配合所有权人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
编辑:游素萍
审核:廖夙志
监制:黄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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