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看!长汀法院生态司法"三三"工作机制获评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项工作机制!(*?????*)???
年8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相关意见与方案,决定选择福建省作为全国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福建生态文明建设迎来了新的重大机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为目标,以“体制创新、制度供给、模式探索”为重点,加强理念创新、实践创新、机制创新、理论创新,注重运用司法力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努力构建最专业的审判组织运行体系、最严格的生态司法制度体系、最严密的生态司法保护体系、最广泛的生态环境多元共建共治共享体系,持续打造更高水平、更加亮丽的生态司法“福建样本”升级版。
年10月5日,福建高院出台《关于创新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年4月22日至9月6日,福建高院先后出台了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16项工作机制文件,搭建了生态环境司法工作机制的框架体系。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全省法院已基本实现“力争到年,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配套、管用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到年,在深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取得更大进展,形成一套较为科学的制度体系”的目标,在全国率先建立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体系,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和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现将近年来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中一些具有典型性和长效性的机制刊载如下。1
案生态环境案件集中管辖机制介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福建省系统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要求,落实《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专门法院建设”“深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等改革部署,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福建高院实行生态环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机制,指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集中受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案件,避免因按行政区划管辖案件带来的地方保护主义弊端,以及跨流域环境污染分段治理的弊端,促进和保障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全面正确施行,有效解决生态环境案件高度复合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带来的审理难问题,以司法助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生态环境案件集中管辖机制的主要做法:一是实行分类集中管辖。由省法院统一指定,将部分地级市所辖各个区法院的生态环境案件(包含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以及涉生态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划归其中一个城区法院管辖(包括立案、审理和执行)。目前,已指令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相关案件;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相关案件;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相关案件;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相关案件。二是突出地域功能特色。根据水系、海湾、生态功能区等资源分布特点,指定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涉及“二江”(闽江、九龙江)、“一公园”(武夷山国家公园)、“一海域”(福建沿海)的跨设区市行政区划的生态环境行政一审案件;涉及福州地区的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审案件;以及其他在全省有重大影响或敏感复杂的生态环境行政一审案件。三是加强管辖协作配合。原管辖法院设立“跨域案件协助工作室”,由专人配合指定管辖法院开展审理、执行相关工作。指定管辖法院认为案件需要协调的,可向原管辖法院发出《协助协调化解函》,原管辖法院应积极协助指定管辖法院,共同做好案件的协调化解工作。四是强化辐射聚合效应。承担集中管辖工作的法院,以做“精”、做“专”、做“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为目标,以集中管辖、专门化审判为抓手,积极推进审判规范化、标准化,强化集中管辖机制带动地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品牌建设的聚合效应。如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的“五聚五新”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经验,获中央政法新媒体长安网登载推广。2
案公益诉讼大陪审审判机制介绍
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重大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适用七人合议庭的审理模式。七人合议庭,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在三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权利,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而在七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表决,但可以发表意见,并记录在卷。七人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应当归纳和介绍需要通过评议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并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年9月29日,福州市长乐法院首次以“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舜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一案。三明市明溪法院、泉州市晋江法院、南平中院、泉州市泉港法院等也相继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年4月《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以来至年4月,福建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1件,审结37件,未结4件,均采取了七人合议庭的大陪审审判机制。其中: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1件,已结10件;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8件,已结17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9件,已结9件;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已结1件。七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占据多数席位,陪审员的心理优势和存在感得到增强,参审的积极性得到较大提升,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不同行业、不同群体,拥有不同的价值观,在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上,人民陪审员独立发表意见,与法官共同表决,有助于实现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七人合议庭的审理模式,扩大了公众参与效果,有助于发挥公益诉讼的价值导向和评价指引功能,对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透明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效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
案生态环境技术专家
参与审判调解机制介绍
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涉及环保、大气、海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矿产、水利和工程建设等诸多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为解决案件中涉及的技术性问题,确保准确认定事实,全省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专家参与审判机制,建立生态环境审判咨询专家库,选任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专家辅助人、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为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提供智力支持。截止目前,全省三级法院共聘任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技术咨询专家人、专家陪审员人、生态特邀调解员人。专家参与审判机制的主要做法:一是建立生态环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聘请环保、林业、大气、海洋与渔业、农牧业、国土与矿产、水利和工程建设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制作专家库名录,将入选专家姓名、专业特长、研究方向、主要成果等基本信息登记入库。由聘请的专家对案件审理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生态环境司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提供咨询意见。二是专家参与生态环境审判技术咨询。在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执行过程中,就损害事实、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修复方案及其费用、修复目的是否实现等专业技术性问题,可以咨询专家或委托专家制作专业意见书。对涉及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的法院重点工作及重大项目等,广泛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三是指定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在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指定专家辅助人协助查清专门问题的,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从专家库中选定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专家辅助人可以通过提交书面意见等方式参与诉讼。书面意见仅就案件所涉专门问题提出结论并说明理由。四是选任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对于需要认定生态环境资源相关专业性、技术性事实的案件,优先考虑专家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审理。在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涉及专业事实争议问题的,可邀请专家陪审员到会发表意见。生态环境技术专家参与审判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专业领域的技术优势,推进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与司法资源互融互进,有效解决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大量专业性问题,不断推动生态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使人民群众在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上有更多公平正义的获得感。4
案生态环境巡回审判机制介绍
福建省林区地处偏远,林农大部分居住在偏远山区。为方便林农参与诉讼,全省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巡回审判方式,逐步建立了林业巡回审判机制,在重点林区乡镇林业站设立巡回办案点,定期开展巡回办案。随着林业审判转型为生态环境审判,巡回审判也从林区延伸到了海上、景区、矿区等领域。截至目前,全省各级法院在重点林区、景区、矿区、自然保护区、海域等设立巡回法庭、办案点、服务站个,定期或不定期地利用节假日、休息日、农闲时间等开展巡回办案活动,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就地执行,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诉讼。
生态环境巡回审判机制的主要做法:一是服务企业、林区。漳州中院在云霄设立全省首个生态巡回法庭,泉州市永春法院在重点企业、“无讼林区”、“无讼生态乡村”设立司法服务点。三明市将乐法院在紫荆花种植基地设立“法官服务点”,开辟案件受理“直通道”,向种植业主发放法官联系卡,组建专门司法服务小组,为当地提供全程保障性司法服务。二是服务矿区。龙岩市上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