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长汀的这次火烧山,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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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长汀县人。年4月间与某种猪公司达成协议,由李某承建该公司第三猪场堆粪点的屋顶钢结构工程。年4月8日下午两点左右,李某在焊接过程中,仅在工地前面杂草地上垫了一小块木板,结果导致电焊的火花引燃了地上的杂草,最终引发森林火灾。据证人证言,火势发展十分迅速,电焊开始后一两分钟杂草就被引燃,很快便演变成了火烧山。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火灾现场坐落于长汀县河田镇窑下村大坛山场,林地过火面积亩。其中,一般用材林85亩,公益林亩,受损林木株,受损林木立木蓄积.立方米。经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受害林木直接经济损失元。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在河田镇窑下村部周边张贴悔过书7份,并向河田林业站缴纳扑火工资元,另支付复绿补植费3元。同时,李某还需向长汀县林业局缴纳复绿补植保证金人民币0元。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此次火灾给集体和个人都带来了重大损失,可谓后果严重,教训深刻。最近我镇天气干旱少雨,森林面临很高的火灾风险,一星半点的火花就能引起严重的火灾。各位父老乡亲务必要吸取李某的教训,牢固树立防火意识,用火时万万不可麻痹大意、心存侥幸。这既是在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是在保护自己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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