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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汀县人民法院
*封面为网络配图,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原标题:长汀法院发布年拒执罪典型案例(四)
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实现,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进一步宣传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努力和成果,营造尊重生效判决、崇尚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近日,长汀法院将发布一批年“拒执罪”典型案例。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向社会传达长汀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与信心,同时敦促被执行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案例四:
自行支取工资用于日常开销构成拒执罪
——被执行人杨某拒执罪一案
被执行人自行支取工资收入用于日常生活开销,未清偿债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予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杨某,男。根据长汀法院年、年度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杨某应返还赖某、巫某、邹某、黄某借款人民币元及相关利息。但杨某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赖某、巫某、邹某、黄某陆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杨某收到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等材料后,仍未履行。
年6月至年1月,杨某通过ATM取款、刷卡消费等方式,将其年12月至年1月的工资收入共计人民币.42元用于日常生活开销,未交至法院执行或用于偿还赖某、巫某、邹某、黄某的债务。年4月11日,法院向杨某发出《责令追缴执行款通知书》,责令其扣除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总计人民币元外,需缴纳被取走的工资人民币.22元。杨某于年5月18日缴纳人民币元后,未再缴纳。案发后,杨某主动到长汀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告人杨某有犯罪前科(年10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元),酌情从重处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按本院通知要求如数补缴了执行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打击拒执犯罪,法院于年11月12日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教育意义
“有能力执行”是指金钱给付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行为履行义务人有行为履行能力。既包括有履行全部义务的能力,也包括有履行部分义务的能力。被执行人杨某在执行期间有能够履行义务的财产和收入,其收入用于其他开支,而不履行判决义务,这样的情况在我们的执行案件中经常发生,这是构成拒执罪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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