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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涉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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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法庭集中宣判了两起涉黄犯罪案件。
在被告人杨某、吴某、赖某等“介绍与容留卖淫罪”一案中,年7月,被告人杨某租赁汀州镇环西路一宾馆经营卖淫生意,并雇请被告人赖某在该宾馆负责打扫宾馆卫生和收取卖淫女的抽成。同年8月份,被告人吴某入股宾馆。年8月至年2月间,被告人杨某将招嫖卡片散发到城区宾馆,为多名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或介绍嫖客,被告人杨某、吴某多次接送卖淫女到城区宾馆从事卖淫活动,从卖淫女每次所收嫖资金额中抽取费用,从中非法获利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吴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或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赖某明知被告人杨某容留、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仍积极参与,提供帮助,系容留、介绍卖淫的共犯,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吴某年10月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容留、介绍卖淫罪并罚。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4.5万,与之前所犯容留卖淫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在被告人巫某生、陈某、巫某建等“介绍与容留卖淫罪”一案中,年5月,被告人巫某生指使其妻陈某租赁一店铺经营按摩店,期间,有卖淫女与巫某生联系,到按摩店内卖淫。之后,被告人巫某生印制招嫖小卡片到宾馆、酒店发放。同年9月起,闲赋在家的被告人巫某建受其父亲巫某生的指使,负责发放招嫖卡片,并用小车接送卖淫女到宾馆、酒店卖淫,分别收取介绍费。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巫某生之前因犯介绍卖淫罪尚在监外执行期间,重新犯罪,主观恶性大,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巫某生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巫某建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廖国钦通讯员:曾昭辉)
网编:陈炳林邱冰花赖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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