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超市购物,
已经成了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日用品、食品、水果大部分物品
都能在超市购买到。
通常情况下超市的物品在质量安全上面,
都能得到保证。
那要是在超市购买到过期商品,
该怎么办?
一起来看看发生在身边的案例
看完你就能找到应对的方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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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7日,苏某与其父亲到长汀游玩并办理了住宿登记手续。
当日下午5时许,苏某到长汀县某量贩有限公司水东分公司超市购买到一包凯悦日式草饼单价10.2元/包、金锣台式小烤肠一包金额2.2元/包共计12.4元。
苏某购买上述食品离开超市后,发现凯悦日式草饼的生产日期为年7月9日,保质期8个月,遂怀疑该食品为过期食品。
同日20时26分苏某前往该超市用自己的手机拍摄了可疑过期食品的货架上剩余的产品。
次日上午八点半左右,苏某事先电话向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长汀县某量贩有限公司水东分公司超市接受举报的同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苏某被告知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年5月8日,苏某向长汀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返还购物款人民币10.2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赔偿元。
另查明,苏某自称此前做导游带团队去浙江旅游的时候因购买到过期食品在浙江有投诉过商家一次,经过法院调解,商家赔偿了一千元。
长汀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苏某以超市出售的凯悦日式草饼的保质期为8个月,生产日期为年7月9日,保质期至年3月9日,购买日期为年5月7日。原告苏某确定该草饼已超过保质期限,因投诉未果遂起诉到法院。
两被告抗辩称原告苏某所称过期食品可能属外带食品,超市因受条件限制监管存在漏洞及盲区,不能确认该草饼系超市出售食品。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确认标的物草饼是否过期食品且属超市出售产品。两被告为避免损失扩大,遂与原告苏某达成和解协议,两被告承诺今后加强监管,原告苏某也同意与两被告和解。被告向原告苏某支付了相关补偿费用后,原告苏某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一方面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形一要注意证据的保存,如保存好购物小票和购买的过期食品。如有需要,在协商谈判时还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求助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报警。如果因食用过期食品出现人身损害的,还应当保存好住院病历、医疗费用、诊断证明、误工证明等证据材料。
二要借助法律进行正常的消费维权,但要注意不要将这当做“赚钱”的方法,虽然法律支持“知假打假”,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支持的是消费者,如果以牟利为目的,故意去挑过期食品购买后要求增加赔偿,也许会成功一两次,但是在发生多次以后,不能认定为普通消费者,不认可增加赔偿的诉求。特别是在以牟利为目的的“索赔”过程中,如果还存在一些类似敲诈的行为,就可能会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立案侦查。
另一方面作为销售者超市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经营权,也是需要讲究一定的方式方法的。如遇到以“赚钱”为名、流窜作案、掉包等方式作案或以牟利为目的“索赔”作案的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以保障自己的合法经营权。总之,对于一些屡教不改或者无良的经营者,作为消费者应积极向职能部门反映,举全社会之力共同营造一个保障食品安全的环境。
(陈立烽侯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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