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女子谢某被重新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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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

监外执行当儿戏收监执行不容情

监外执行当儿戏收监执行不容情

案情简介

谢某,女,汉族,现年53岁,长汀县汀州镇人,犯挪用公款罪获刑,因身患疾病被长汀县人民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年6月8日到长汀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6月8日起至年6月7日止,长汀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其实际居住地确定在汀州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根据《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有关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谢某应当每三个月到医院,使医院《通用门诊病历》进行病情复查,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交《疾病证明书》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复查诊断书》及相关化验单、影像学资料、病历等病情复查材料。入矫以来谢某仅提供一次有效病情复查情况,而后在长汀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通知提供年第四季度病情复查材料时,均以经济困难无法支付检查费用为由,不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汀州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入户,对其本人及社区矫正保证人谈话均无果,甚至扬言“要不干脆把我收监吧……”,期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于年1月28日对谢某作出警告一次,并经多次教育仍拒交病情复查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两院两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长汀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向长汀县人民法院提出对谢某收监执行的建议。年3月8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对谢某做出收监执行决定。

案情警示

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让社区矫正对象在不脱离社会、家庭环境下矫正犯罪心理和不良行为的刑事执行方式,对矫正对象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改过自新的机会,然而谢某不遵守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不珍惜矫正机会,最终被收监执行。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珍惜在“高墙外”接受教育改造的“自由之身”,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教育管理,否则将重回“铁窗之内”。

法律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执行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如果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与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建议。

社区矫正机构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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