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纪委通报19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

为彰显“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龙岩市委《意见》精神和中共长汀县纪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狠刹党员干部“酒驾歪风”,带动民风和社风风气进一步好转。日前,我县通报19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案件。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3起)

  1.刘喜华,男,河田镇刘源村党支部党员,年2月21日,刘喜华因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县公安机关查获。年10月16日,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刘喜华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年1月21日,河田镇党委给予刘喜华开除党籍处分。

  2.赖永根,男,四都镇红都村党支部党员,年6月13日,赖永根因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县公安机关查获。年9月16日,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赖永根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年1月26日,四都镇党委给予赖永根开除党籍处分。

  3.郑庆荣,男,县盼盼食品有限公司党支部党员,年9月15日,郑庆荣因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县公安机关查获。年11月12日,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郑庆荣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年1月26日,县产业园区党工委给予郑庆荣开除党籍处分。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16起)

  4.范智,男,河田镇芦竹村党支部党员,年10月23日,范智因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被县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行政处罚。年1月19日,河田镇纪委给予范智党内警告处分。

  5.丘马木,男,河田镇马坑村党支部党员,年6月30日,丘马木因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县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行政处罚。年1月19日,河田镇纪委给予丘马木党内警告处分。

  6.曾红英,女,大同镇草坪村党支部党员,年6月10日,曾红英因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县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行政处罚。年2月1日,大同镇纪委给予曾红英党内警告处分。

  7.廖接顺,男,大同镇荣丰村党支部党员,年8月10日,廖接顺因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被县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行政处罚。年2月1日,大同镇纪委给予廖接顺党内警告处分。

  8.赖必兰,男,策武镇德联村党支部党员,年10月16日,赖必兰因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被县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行政处罚。年1月20日,策武镇纪委给予赖必兰党内警告处分。

  9.邱建龙,男,四都镇同仁村党支部党员,年6月11日,邱建龙因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被县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行政处罚。年2月1日,四都镇纪委给予邱建龙党内警告处分。

  10.范庆荣,男,古城镇马头山村党支部党员,年12月1日,范庆荣因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县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行政处罚。年2月20日,古城镇纪委给予范庆荣党内警告处分。

  11.沈忠兴,男,中共党员,大同镇学区教师,年6月11日,沈忠兴因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县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行政处罚。年2月1日,大同镇纪委给予沈忠兴党内警告处分。

  12.赖荣盛,男,中共党员,大同镇学区教师,年8月25日,赖荣盛因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县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行政处罚。年2月1日,大同镇纪委给予赖荣盛党内警告处分。

  13.刘建榕,男,中共党员,策武镇中心学校保安主任,年8月25日,刘建榕因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县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行政处罚。年1月20日,策武镇纪委给予刘建榕党内警告处分。

  14.王永金,男,中共党员,长汀二中教师,年7月21日,王永金因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被县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行政处罚。年2月2日,县教育纪工委给予王永金党内警告处分。

  15.谢锐,男,中共党员,县文体局选派到三洲镇戴坊村驻村蹲点干部,年11月20日,谢锐因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被县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行政处罚。年1月21日,三洲镇纪委给予谢锐党内警告处分。

  16.胡拥泉,男,中共党员,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选派到古城镇井头村驻村蹲点干部,年11月17日,胡拥泉因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县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行政处罚。年2月22日,古城镇纪委给予胡拥泉党内警告处分。

  17.涂建勋,男,中共党员,县国土资源局人秘与计财股副股长,年10月23日,涂建勋因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县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行政处罚。年1月28日,县直机关纪工委给予涂建勋党内警告处分。

  18.王隽华,男,中共党员,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年8月25日,王隽华因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县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行政处罚。年2月23日,县直机关纪工委给予王隽华党内警告处分。

  19.王咸海,男,中共党员,大同镇政府主任科员,年8月10日,王咸海因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县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行政处罚。年2月22日,县纪委给予王咸海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

  上述党员干部违法案件的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个人纪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自我约束不严。身为党员干部,没有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损害党员干部形象,甚至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希望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一定要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通报要求

  一要进一步抓好宣传教育。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法规和《关于开展党员干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专项治理的通知》,进一步开展宣传教育,以案示法,以案释纪,教育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杜绝“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使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

  三要进一步实行“一案双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加强联动,加大执纪执法力度,保持查处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行为的常态化,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酒驾”“醉驾”行为,严格实行“一案双查”,除追究法律、行政责任外,同时追究党政纪责任,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发生的酒驾、醉驾案件隐瞒不报、徇私舞弊、请托说情、阻扰办案的相关人员,县纪委将给予严肃处理。

信息来源:廉政长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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