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汀县县委办公室
汀委办[]号
中共长汀县委办公室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调动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调动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汀县委办公室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8月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调动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的管理,促进干部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加强福建省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4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调动、借用、抽调工作的意见》(汀委办[]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县外人员调入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要求调入本县工作的,按下列条件进行严格审核:
1.身份要求:按政策规定入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2.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具备硕士学历或获得副高级
以上职称者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
3.学历要求: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4.专业要求: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紧缺的学科教师、
紧缺的医技人员;
5.调入范围:县外调入人员原则上.不得调入县直部门和汀州镇、大同镇、策武镇。教师调入本县,如需调入长汀一中的,原工作学校必须为同级别学校且在该学校工作满2年以上,其余则安排至乡镇学校;
6.互调人员:条件相当(年龄、学历、籍贯、身份、编制类别)的互调人员,以实际条件相当原则为准安排工作岗位,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县委编办审核,报请县编委会研究同意后,县委编办办理用编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办理调动手续。
二、乡镇工作人员调动
(一)乡镇之间工作人员调动
1.用人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要求在乡镇之间调动的,按下列条件进行严格审核:
(1)所在乡镇行政事业总编制数空编30%以内。
(2)在同一乡镇工作连续满5年及以上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乡镇之间同意,由县委编办审核,报请县编委会研究同意后,县委编办办理用编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办理调动手续。
2.对个别不适应本乡镇工作的人员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由所在乡镇提出调整意见,由县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局组成的考核小组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报请县编委会研究同意后,实行乡镇之间非自愿调动。对调动的人员,各调入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并将调入人员纳入日常考核管理。
(二)乡镇工作人员调往县直单位
1.行政编制人员。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2.事业编制人员。乡镇事业人员调入县直事业单位的,实行常态化管理,原则上每年每个乡镇不超过2名,且需符合下列条件:
(1)在乡镇工作期间,须年度考核获得优秀或获得县级以上表彰一次及以上;
(2)所在乡镇行政事业总编制数空编30%以内;
(3)乡镇需按上述条件及名额要求认真推荐入选,若违
反上述规定的,取消该乡镇事业人员到县直,事业单位的调整。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县委编办审核,报请县编委会研究同意后,县委编办办理用编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办理调动手续。
三、县直单位工作人员调动
(一)县直单位间工作人员调动
县直单位间人员调动的,经双方主管部门同意,报县委编办审核通过后,办理用编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办理调动手续。
(二)县直单位工作人员调往乡镇
1.用人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申请从县直部门调往乡镇工作的,经双方主管部门同意,报县委编办审核通过后,办理用编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办理调动手续。
2.对个别不适应在县直单位工作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县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局组成考核小组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报请县编委会研究同意后,在县直与乡镇间非自愿调动。对调动的人员,各调入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并将调入人员纳入日常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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