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汀县法院曾昭辉梁长生
司机伍某驾驶载着毛竹的货车
被悬空垂挂的网络电缆线阻挡,
为排除障碍,
伍某爬到车上解除触挂在毛竹上的电缆线,
不幸从车顶上摔下导致十级伤残,
责任由谁承担?
(图文无关)
日前,
长汀法院审结一起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依法判令线缆的共同管理使用人
即电信分公司和移动分公司各承担30%责任,
即各赔偿伍某损失2.7万余元,
伍某自负40%责任。
案件详情
年9月24日下午,有三辆拉毛竹的车辆相继自长汀县古城镇元坑村往古城镇方向行驶。
行驶至元坑村兰屋路段时,因公路上方有跨公路通信线缆下垂,故前两辆在他人撑起线缆的情况下缓行通过,第三辆为原告伍某驾驶的货车,在经过该线缆下方时,不慎与该跨公路通信线缆相碰撞,并致架设电杆倾斜,原告伍某为解除挂扯在毛竹上的通信线缆,遂爬上载有毛竹的车辆,但在解除挂扯在毛竹上的通信线缆时,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造成医疗费等10万余元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相关规定,通信线缆跨越乡间公路时,其规范高度为5.5米以上,而两被告的通信线缆高度为3.39米,且未悬挂警示牌,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重要因素,故两被告作为事发处通信线缆及电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疏于日常管理,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具有过错,对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伍某作为事发路段本村人,熟悉事发路况,但在驾驶车辆运输过程中,超高装载达4..42米,且在明知事发路段有低于其所载毛竹高度的跨路通信线缆的情况下,操作不当,致使所载毛竹与通信线缆相碰撞,其后又因上车解除与其所载毛竹相拌挂的通信线缆,方法失当,不慎摔至车下受伤,自身存在过错,应对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原告伍某违章超高装载及两被告低于规范高度架设通信线缆的混合过错所导致,双方均有过错,故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及事发原因力,酌定两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由原告自负。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为自己管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对于物件损害责任,法律确定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后果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物的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既包括物脱落、坠落直接伤害或损害,也包括物脱落、坠落之后,引发他人遭受的损害。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
一定要树立安全意识,
在管理好自己财产的同时,
还要多注意
自己管理、使用的物件的安全检查,
如广告牌、楼上物件的脱落等,
切莫因自己的疏忽大意、疏于管理等
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
甚至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奉法龙岩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