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首例涉恶案件公开宣判,三被告人犯寻

来源:龙岩中院

原标题:刚刚!龙岩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涉恶涉乱案件!

长汀首例涉恶案件公开宣判

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获刑

9月30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对长汀首起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团有期徒刑6年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霖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黎某鑫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年5月左右,被告人吴某团、曹某霖和黎某鑫(二个月左右退出合伙)在长汀县大同镇腾飞一路铁厂小区6号店合伙成立欢喜金融公司,未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长汀县城区及周边地区非法放贷谋取利益。被告人黎某鑫在被告人吴某团的纠集下,为获得帮被告人吴某团、曹某霖讨债后得到收回款项20%的催收费,积极参与被告人吴某团、曹某霖的非法讨债。期间,被告人吴某团、曹某霖、黎某鑫伙同吕某、李某、陈某(均另案处理)对无法及时偿还本金或者支付利息的借款人采取语言威胁恐吓、高音喇叭喊叫滋扰、跟随纠缠等手段非法讨债10起,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吴某团、曹某霖作案9起、被告人黎某鑫作案8起。到案后,被告人吴某团、曹某霖、黎某鑫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团、曹某霖、黎某鑫经常纠集在一起,成员较为固定,被告人吴某团、曹某霖合伙经营非法放贷,是首要分子。被告人黎某鑫虽不是合伙人,但参与实施了大部分的共同犯罪,积极主动参与,是重要的组成人员,是主犯。被告人吴某团、曹某霖、黎某鑫在长汀县城区及周边多次实施“软暴力”讨债、恐吓他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藏身养殖场非法生产麻黄素

三被告人获刑并罚金

9月30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麻制毒案件进行宣判,一审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生有期徒刑7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童某烨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民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

年8月,徐某东、沈某翔等人(均另案处理)经商议后,决定共同出资生产麻黄素。同年9月,徐某东以年租金18万元向来某租赁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新合村兴德养殖场的厂房作为非法生产麻黄素的窝点,并使用假名与来某签订《租赁合同》。选址后,徐某东等人购买了反应釜和离心机等生产设备及酒石酸、甲氨水、盐酸、甲苯等生产原料,又通过他人介绍购买了10吨左右的“溴素”等主要制毒原料用于生产麻黄素。原料配齐后,徐某东等人于年9月29日前后,召集被告人陈某生、童某烨、曹某民及赖某、严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开始生产麻黄素。其中,被告人陈某生参与生产麻黄素3次,违法所得4.3万元,被告人童某烨、曹某民参与生产麻黄素2次,违法所得分别为0.2万元和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生、童某烨、曹某民明知他人利用“溴素”或溴代苯丙酮等制毒物品非法生产麻黄素,仍积极参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三被告人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非法生产麻黄素过程中,三被告人受雇于他人,负责帮忙其中的一部分操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今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坚持依法严惩方针,已依法判处涉恶案件2件4人,判处毒品犯罪、网络诈骗犯罪、涉矿涉爆犯罪等治乱案件件人,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好开局。龙岩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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