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热点长汀城区自来水涨价啦,201

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

长汀县发展和改革局长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长汀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及实行计价方式改革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8号)精神,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统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实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等深化价格改革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及《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46号)、《福建省定价目录》管理权限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长汀县发展和改革局于年10月26日组织召开了长汀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及实行计价方式改革听证会,综合听证会参加人意见后,改善了长汀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及实行计价方式改革方案。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出台了《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汀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及实行计价方式改革的批复》(汀政综〔〕号),决定从年1月1日起调整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并实行计价方式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自来水价格分类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的通知》(闽价商〔〕号)文件规定,自来水价格类别调整为:民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部队和社会团体用水、学校用水、医疗单位用水、社会福利保障业用水、公共设施服务及社会服务用水)价格、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价格和其他行业用水(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价格。

二、改革计价方式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水价综合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闽价商[]号)要求,在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的同时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不包括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居民用水实行三级阶梯式(累进制)计量水价。水价级差,按1∶1.5∶2的比例确定。水量基数确定:第一级水量基数为0-25吨/户·月(含25吨)(计价水量按3人/户计算),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5吨/户·月以上-35吨/户·月(含35吨),第三级水量基数为35吨以上/户·月。对每户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5吨的水量基数。

对目前尚未实行“一户一表”而无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用水,暂按第一级计量水价计收。

2、对除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外的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法》第49条)。非居民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5%;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8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具体定额核定办法由县住建局提出,报发改、财政、审计局备案。

三、调整现行自来水销售价格

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分两步到位。

第一步:从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民用水基价从1.15元/吨调至1.35元/吨、其它行业用水基价从1.28元/吨调至1.55元/吨、特种行业用水基价从1.69元/吨调至1.95元/吨;

第二步:从年1月1日起,民用水基价从1.35元/吨调至1.5元/吨、其它行业用水基价从1.55元/吨调至1.7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基价从1.95元/吨调至2.30元/吨。太行山水厂的自来水销售价格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措施

为妥善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用水负担,对依靠民政部门补助生活费的五保户、特困户和低保对象给予适当照顾,自来水供应有限公司凭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给予以上家庭每户每月5吨的免费用水。

五、实施时间

长汀县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及实行计价方式改革从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汀县发展和改革局

长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年12月5日

城区污水处理收费

长汀县发改局长汀县财政局长汀县住建局

关于调整长汀县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8号)精神,提高居民环保和节水意识,引导节能减排,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统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等深化价格改革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及《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36号)、《福建省定价目录》管理权限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龙岩市物价局及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于年8月30日组织召开了龙岩市及各县(市、区)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联合听证会,综合听证会参加人意见后,完善了长汀县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出台了《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长汀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汀政综[]号),决定从年1月1日起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长汀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和方式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征收范围为城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

二、具体调整项目及标准

长汀县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80元/吨调整至0.85元/吨;其他行业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1.0元/吨调整至1.2元/吨;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1.2元/吨调整至1.4元/吨。

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措施

为妥善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负担,对五保户、依靠民政部门补助生活费的特困户和低保户给予适当照顾,凭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给予以上家庭每户每月减免5吨用水的污水处理费。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自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长汀县发改局

长汀县财政局

长汀县住建局

年12月5日

来源:长汀县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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