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餐饮等行业安

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餐饮等行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餐饮等行业燃气泄漏爆燃事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使用燃气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安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二、安装对象

钦州市现使用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安装时限

年11月30日前安装完成。

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违反本通告,未按期完成加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燃气主管部门将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罚。监督投诉-。

五、其他要求

(一)已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生产经营单位需做好定期检测工作,确保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正常使用。

(二)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选择安装的燃气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时,须安装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并经质量监测部门检测合格的设施设备,杜绝使用“三无”产品。

(三)全市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配合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积极配合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共同营造安全用气环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10月13日

来源丨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钦州城管执法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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