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闽西日报(罗礼发李佳卿)
原标题:扫墓失火烧山获刑一年二个月
违反林区野外用火的规定,在扫墓用火时疏忽大意,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有林地过火面积亩,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被告人吴某,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我县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年4月5日11时许,家住长汀县南山镇的被告人吴某(女,现年61岁)携带打火机、香、烛、金银纸及供品等物,到南山镇连屋岗村茶坝山山场扫墓。被告人吴某在扫墓时用打火机点燃蜡烛、香并燃烧金银纸时,引发森林火灾。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南山镇连屋岗村的火夹弯、田罗地、肖头坑、翁坑山场,有林木过火面积亩,其中公益林地亩;受损林木株,其中幼树株,受损林木立木蓄积.立方米。案发当日,被告人吴某积极参与灭火。同日,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了部分林权所有人的谅解。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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