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号
长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汀县企业用工服务补贴申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各有关企业:
现将《长汀县企业用工服务补贴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长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5月30日
长汀县企业用工服务补贴申报办法
根据《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纳产业工人进城务工六条措施的通知》(汀政综[]号)和长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汀县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汀人社[]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项目
就业推荐(包括引工)补贴,稳工留工补贴。
二、补贴申报
(一)就业推荐(引工)补贴申报
1、申报对象
为我县企业推荐(引工)员工的组织或个人。为防止在县内同行业企业之间相互挖工,在就业数据库中显示上年度在县内同行业企业务工人员不得享受本奖励办法。
2、补贴标准
(1)职介机构或个人推荐本县劳动力每人补贴元。
(2)职介机构或个人单次推荐县外劳动力5人以上每人补贴元。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引进省内外劳动力,牵头组织企业开展省内外劳务协作、校企合作和招聘对接活动,按被引进人员每人元标准给予补助。
(4)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输送毕业生20人以上的,按每人元标准给予补贴。
(5)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向企业推荐劳动力,按每人元标准给予补助。
(6)企业老员工“以工引工”引进县外新员工,每引进1人给予元补贴。
以上补贴不重复享受。
3、申报程序
(1)推荐员工稳定就业满六个月后,推荐组织或个人提请县人力资源办到企业核实在岗情况,报送《长汀县企业用工推荐补贴申报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人员花名册(被推荐的本人签名)、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外省入闽和本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求职登记人员除外)、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凭证、组织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或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2)县人力资源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对推荐人员在岗并在长汀人力资源市场网和相关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导议报县人社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银行账户。
(二)企业稳工奖励申报
1、申报对象
在我县依法成立、合法经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用工报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返工率(年初开工老员工的返岗人数占上年度在岗员工总数的比率)达90%及以上、新招员工的稳工率(年末新招员工在岗数占年度新招员工总数的比率)达80%及以上的重点企业。
2、奖励标准
按每稳定一名当年新招员工给予企业元补贴,补贴可用于改善职工生活条件。
3、申领程序
(1)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每年年终向县人力资源办报送《长汀县企业稳工补贴申报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年度在岗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花名册、年初开工当月在岗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花名册、申报年度每月在岗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花名册、当年新招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2)县人力资源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并在长汀人力资源市场网和相关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导议报县人社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银行账户。
三、监督管理
企业用工服务补贴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台帐,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附:相关表格可在长汀县人力资源市场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