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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通告
长汀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加强土地管理,有效推进“两违”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使用土地,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和单位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公民应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树立土地法制观念,合法用地,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二、严禁非法买卖、占用集体土地,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非法买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行为,一律不予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并依法从严查处:
(一)未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过承租、承包、联营、合作等方式使用集体农用地的非农业建设行为;
(二)未经批准,通过买卖、租赁、联营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从事非农建设的行为和占用农用地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
(四)私自转让、倒卖农村宅基地的行为;
(五)擅自使用宅基地及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的行为;
(六)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行为。
三、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非法买卖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自行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的单位、个人,应当在10月15日前带好相关资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并自行整改和拆除。对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退还土地的,免予追究责任;对经责令限期拆除而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非法买卖、转让、占用土地行为必须立即停止;正在非法买卖、占用土地上进行建设行为的必须立即停工,买卖双方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主动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住建局、行政执法局、两违整治办等有关部门接受调查,自行整改恢复土地原状。继续抢建的,依法强7制拆除,从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严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非法买卖,违法占地建房,参与违法建设开发,谋取非法利益。对已参与又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上报并改正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七、严厉打击各种抗法行为。对拒不配合执法人员履行职责,阻挠、围攻、滋事或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举报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举报效能办,国土局,林业局,执法局,住建局,两违整治办。
九、本通告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汀县人民政府
年9月30日
河田镇9.30、10.1开展“两违”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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