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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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点击上方"长汀快讯"↑订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年)的通知》(闽政办〔〕46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工作的通知》(龙政办〔〕号)等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结合我县实际,就我县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以“总量稳定、转型升级、生态安全”为目标,坚持发展与保护环境并重,坚持总量控制、扶大限小,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优化调整生猪产业布局,整合中小型养殖场,建设大型现代养殖场,力争用3年时间在全县范围内打造一批年出栏万头以上的大型生猪养殖基地,推进生猪产业全产业链、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发展,建立现代生猪产业体系,构建现代化生猪产业发展新格局;完成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和省级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县、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实现生猪产业转型升级,使我县从养殖大县跃升为养殖强县,确保产业“绿色、循环、高效”发展。年,全县生猪年末存栏35万头,出栏63万头,养猪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年,全县生猪年末存栏32万头,出栏58万头,养猪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年,全县生猪年末存栏30万头,出栏54万头,生猪养殖基本实现现代化集约化,养猪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详见附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负责〕   二、加强统筹调度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工作,认真落实好“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农业、发改、工信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县直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在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价格监管,由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单位负责,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稳定有序。要加强监测调度,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发改、商务、市场监管、统计调查等单位加强应急价格监测日采周报、畜产品价格周报、年出栏头以上规模猪场生产情况月报,定期分析研判生猪及其产品市场动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局、工信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会、公安局、统计局、调查队等负责〕   三、稳定生猪产能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在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方面的用地、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输、财政、金融、保险等系列支持政策。实行指标动态管理,各乡(镇)要围绕目标任务数制定工作计划,以当前保留的生猪养殖场为基础,认真摸清养猪场的产能,及时将未用指标调整到有产能但缺指标的养殖场。执行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重新调整禁养区划定的范围。在满足区域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抓紧组织调整建档立卡生猪养殖场名单,鼓励保留的规模生猪养殖场升级改造,依法重建或改建,督促年出栏0头及以上规模生猪养殖场或符合环保要求的新建畜禽养殖建设项目抓紧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金融办、银保监会等负责〕   落实和完善生猪发展用地政策,鼓励生猪养殖用地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少占耕地、林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和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地。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的,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养殖规模确定,附属设施用地取消现行上限15亩的规定。简化生猪养殖用地用林审批手续,生猪养殖设施用地由养猪场(户)与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按规定备案。招商引资的大型养殖场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负责〕   要着力提升规模养殖水平,支持引进大型企业、销区企业在我县建设生猪标准化基地,支持新建种猪场和年出栏1万头以上大型规模生猪养殖场,支持保留名单内猪场整合联合,合并成万头以上大型规模生猪养殖场,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化养殖。鼓励育肥母猪留种繁育,解决母猪存栏不足问题。鼓励在条件允许下增养补栏。县农业农村局要抓好生产调度,加强与统计部门沟通联系,做好统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统计局等负责〕四、加快屠宰行业提档升级   加快制定牲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支持城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新建一家牲畜屠宰企业。鼓励和支持屠宰企业在生产工艺、设施设备、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开展标准化改造,取消手工屠宰,屠宰企业开展“瘦肉精”和非洲猪瘟自检,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屠宰企业转变经营方式,积极发展自营批发和冷链配送销售服务。支持发展集饲养、屠宰、加工、冷链、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的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全面推行生猪定点屠宰,落实仔猪、种猪及冷鲜、冷冻猪肉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加快冷链物流建设,以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为主攻方向,构建冷鲜肉流通和配送体系,实现从“运猪”向“运肉”转变,从热鲜肉向冷鲜肉转变。〔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等负责〕五、全面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各乡(镇)要全面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实施整县推进项目,抓好有机肥厂、种养结合示范基地、畜禽养殖场填平补齐、智能化监管平台、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等工程建设,确保年底前完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负责〕   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   各乡(镇)、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主体的防控责任,全面落实现行有效的各项防控措施,严防非洲猪瘟疫情在我县发生。要强化监测排查,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及时消除疫情隐患。要强化重点场生物安全隔离带建设,严防散养户违规饲养、反弹回潮,提高生物安全保护水平。要强化餐厨剩余物监管,严防餐厨剩余物流入养殖环节。要强化省际高速、国道及其它县、乡、村道防堵,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管理,实施入闽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管理制度。要强化屠宰环节监管,落实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自检制度和派驻官方兽医制度,坚决关闭私屠滥宰场点。要强化联合执法,认真落实生猪及其产品准调管理制度和“点对点、批批检”措施,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走私生猪产品、贩卖病死猪及其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等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等负责〕   七、加大财政金融保险政策扶持力度   对达标排放的种猪场和年出栏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流动资金贷款给予2%贴息支持,贴息时间从年8月1日至年12月31日,并将建设资金纳入贴息范围;对达标排放的年出栏头至0头的规模养猪场,由省级财政对流动资金贷款给予2%贴息补助,贴息时间从年9月1日至年12月31日。〔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负责〕   积极争取上级支持补助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对规范建设的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个补助20万元。对规范建设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并配齐检测设备的生猪屠宰厂(场、点),给予适当补助。〔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负责〕   将能繁母猪保额增加至1元、育肥猪保额增加至元,并积极扩大保险规模。将规模养猪场生产性贷款纳入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范围,简化程序、降低门槛,为符合环保条件的养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县财政局、金融办、银保监会、农业农村局等负责〕   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困难的养猪场、屠宰加工、饲料加工企业等,金融机构不得停贷、限贷。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县金融办、银保监会等负责〕   八、严格落实政府属地责任   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行县负总责、乡(镇)抓落实工作机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第一负责人。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目标任务,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统筹抓好工作部署、监督考核等工作。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要落实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任务,推进生猪稳产保供稳价措施落地,做好产销对接、冻肉储备等工作;要及时准确掌握生猪生产形势变化,强化分析预警,定期发布市场动态信息,指导养猪场增养补栏,支持重点养猪企业扩大产能。各乡(镇)要对照县下达的三年目标数,于每年年初将生猪生产目标分解到养殖场,年度目标分解情况已向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年度、年度目标分解情况于当年1月上旬报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九、加强舆论引导   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大力宣传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采取的积极应对措施,引导养猪场尤其是大型养殖企业提振养殖信心,适时增养补栏。农业农村、卫健、发改、商务等部门要加强网上、网下舆情监控,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坚决打击故意造谣、传谣干扰生猪生产、非洲猪瘟防控、猪肉市场消费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发改局、卫计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等负责〕   附件:-年长汀县生猪养殖目标数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1月25日

附件:

长汀县年-年三年生猪养殖目标数

序号

乡镇

年末存栏(头)

全年出栏(头)

年末存栏(头)

全年出栏(头)

年末存栏(头)

全年出栏(头)

1

濯田

180

90

17

2

河田

180

90

17

3

涂坊

30

50

5

20

40

4

南山

2

0

5

三洲

30

50

6

策武

50

20

00

40

7

童坊

0

8

大同

0

0

9

古城

0

2

10

四都

0

0

3

合计

300

6

30

500

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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