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闽西新闻网通讯员罗礼发刘剑锋
被告人陈某无证驾车碰撞在停车位泊车的小车,造成该小车右侧车门损坏后驾车逃离现场,交警查获肇事车辆及其下落地址找到被告人陈某后,其拒不配合交警依法执行职务,用嘴巴咬伤交警左手食指。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一审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年6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闽F×N××6号小车途经长汀县汀州镇宝珠二路非机动车道路段时,碰撞在该路段左侧停车位泊车的小车,造成该车右侧车门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14时许,长汀县交警大队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出警,根据监控视频认定肇事车辆。17时许,交警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告知其所驾车辆肇事且逃逸,要求其将肇事车开到县交警大队接受处理,但被告人陈某拒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处理意见,也不提供肇事车辆的下落。
6月14日11时许,县交警大队经调查后发现肇事车辆经常出入于长汀县大同镇红湖村卡口,获悉被告人陈某在大同镇草坪村某石料厂工作。为及时处理前起事故,县交警大队民警驾驶警车到石料厂找到被告人陈某,口头传唤被告人陈某并拟扣押肇事车辆时,被告人陈某先用言语威胁,后用身体挡住警车,并跳到现场小水沟捡拾玻璃瓶阻碍民警执行公务,民警上前控制被告人陈某,欲用手铐将其强制带离。控制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用嘴巴将一名民警的左手食指咬伤出血。经鉴定:民警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6月20日,被告人陈某委托家属对损毁的小车进行维修,取得该车主的谅解。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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