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
咱已经一起了解了好几例非法集资案例,
但是,因为金钱的诱惑,
仍有不少人前赴后继,
但最终的结局都是难逃法网!
这不,长汀又一“会首”
落入法网了!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口口相传”等途径,发起并利用民间标会组织,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被告人丘某,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长汀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件详情年3月至年4月间,家住长汀县大同镇的被告人丘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互助会”的名义,通过亲戚、朋友“口口相传”的方式,在长汀县城区先后发起并组织22盘民间标会,每期会金元至元不等,会期35至51期不等。被告人丘某作为“会首”取得其他会员缴纳的首期会金,不需支付“会息”,次期起由会员以暗标标高或标低“会息”的方式转会,从被告人丘某处取得会金或会员缴纳的高额“会息”。被告人丘某通过该22盘民间标会,非法吸收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的存款共计万余元。
在标会运作期间,因部分参会会员得会后停付会金、“会息”,被告人丘某无法继续向中标会员足额支付会款,导致其组织的22盘标会被迫解散,造成上官某、康某等24名会员损失共计万元余元。标会“烂会”后,被告人丘某与部分会员协商,采取以物抵钱、分期付款等方式弥补了部分会员的经济损失。年1月5日,被告人丘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烂会”怎么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了,
不仅赔钱还要坐牢了?
一起来看看司法解释↓↓↓
什么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高法年《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烂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实施《解释》第二条第十款规定“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吸收多少钱将要被立案追诉?
符合以下几个任意一个标准就要被立案追诉1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3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检、公安部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解释还规定:
1.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来源:闽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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